杭州房地产律师

-石寅

0571-8507161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资深专业房产律师解析一起央产房过户案件

添加时间:2018年1月4日 来源: 杭州房地产律师   http://www.phfcls.com/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本文系最好的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路远风的母亲路萍于1993年购买了诉争房屋,该房屋原系某中央单位的自管公房。1993年8月7日,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在路萍名下,该房屋建筑面积89平米。1997年路萍去世。2000年5月18日,路远风办理了一份公证书,该公证书内容为: 查被继承人路萍于1997年死亡,死亡后其在北京市朝阳区留有房屋三间。死者死前无遗嘱,且其父母均于解放前去世,其夫于1992年去世。根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该房屋由路远风继承。 何默生和张、路远风系邻居。张是路远风丈夫的弟弟。2001年7月16日,张告知何默生,路远风出国急需用钱,所以委托自己代为出售诉争房屋,房屋价款为38万元,后张带何默生实地看房后,何默生决定购买该房屋。但双方出于信任,未签订书面合同。次日,何默生支付了张5万元,张将要是交给了何默生。2001年12月26日,张让何默生将剩余购房款存入名为雷云的银行账户中,随后张将原始购房合同、公证书原件和房产证原件交给了何默生。何默生对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随后入住了该房屋。因该房屋系央产房,且路远风不在国内,在2008年钱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后,何默生找到路远风要求过户,但路远风没有理会。2013年6月,路远风去的爱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现在该房屋登记在路远风名下。2014年3月,何默生将路远风起诉至法院,诉求路远风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审理过程:庭审中,何默生主张2008年以前诉争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向法院提交了原始购房合同及公证书、原房产证及张的证言以及单位在2013年3月22日出具的证明,证明的内容为: 央产房交易办公室,诉争房屋,建筑面积89平米,产权人为路萍。房屋2012年及之前的取暖费、管理费均已全部结清,没有拖欠,我单位同意该房屋上市。 路远风则表示双方系租赁关系,但其就38万元房款未能证明用途,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系租赁关系。何默生表示自己已经使用该房屋十余年之久,如果依照路远风所说是租赁关系,其从未来到诉争房屋查看过房屋,因此对路远风的主张不予认可。 审判结果:2015年6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路远风将诉争房屋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过户至何默生名下。 一审判决后,路远风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好的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解析:最好的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双方所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买卖关系还是路远风所说的租赁关系。如果依照路远风叙述双方为租赁关系,双方应当会针对租赁房屋的租金数额以及租赁期限等相关的情况进行磋商,同时由于房屋的价值较高,如无特殊情况出租人是不会将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文件交给承租人,并且会针对该房屋进行一定的看管,从当事人叙述法院得知双方并不认识,在交付该房屋时并没有针对租金数额、租赁时间等进行约定,同时路远风在该房屋没有贵重物品的情况下收取了何默生38万元的巨款,在交付房屋给何默生之后,路远风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并未查看诉争房屋,也没有和何默生进行过联系,同时还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其他文件交由何默生持有,其行为和一般的房屋租赁交易习惯不符,因此其主张双方为租赁合同关系难以让人信服。相反,何默生主张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更为符合常理,且可信度较高。庭审中其提供了诉争房屋的房产证及原始购房合同等相关权利凭证,并且案外人张的录音证据也表明了路远风曾经委托张出售诉争房屋,同时结合何默生交付了巨额款项并居住使用诉争房屋十余年之久的客观事实,何默生的主张更具信服力,因此法院支持了何默生主张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的主张。因双方之间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何默生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款,该对价款符合当时市场交易价格标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何默生主张要求过户的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提醒:二手房交易纠纷律师靳双权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读者,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当然,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也不要着急,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函件及短信等有关的证据,第一时间找到一位资深的专业房地产律师,以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靳双权律师曾于2016年3月15日接受了新浪二手房节目的采访,如果您想了解有关二手房买卖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他相关问题,建议您可以搜索 来了解更多资讯。 若您还有更多关于房产类的咨询,

联系电话:15024460529

全国服务热线

15024460529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