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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伟龙与余剑虹、余胜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添加时间:2018年1月4日 来源: 杭州房地产律师   http://www.phfcls.com/
周伟龙与余剑虹、余胜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6.04.22 作者: 来源: 周伟龙与余剑虹、余胜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24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剑虹。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胜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胜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胜英。以上四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囯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周伟龙。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林银心。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朱。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丽妃。一审第三人:林伙海。委托代理人:陈国锋,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福清市瑞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屿礁村87号。法定代表人:陈国瑞,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余剑虹、余胜明、余胜梅、余胜英因与被申请人周伟龙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银心,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朱、彭丽妃及一审第三人林伙海、福清市瑞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余剑虹、余胜明、余胜梅、余胜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洪光审 判 员 张 纯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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